李小軍,國浩律師(武漢)事務所律師。先后畢業(yè)于武漢大學醫(yī)學部、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。國浩律師(武漢)事務所專職律師,現(xiàn)任該所向思商務律師團隊主力律師之一。專業(yè)方向:民商事訴訟、商務談判、并購重組、公司股權業(yè)務等。
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,是親情贈與還是民間借貸?房產(chǎn)登記在子女名下,出資父母能否主張房屋所有權?當婚姻出現(xiàn)裂痕,家庭內(nèi)部資金往來如何厘清法律性質(zhì)?本期邀請國浩律師(武漢)事務所李小軍律師,通過一起跨越25年的家庭財產(chǎn)糾紛案例,解析父母資助子女購房背后的法律邊界,詳解“借名買房”與“債權債務”的認定標準,為家庭財產(chǎn)規(guī)劃提供法律指引。
【基本案情】
2025年2月,王某起訴妻子楊某要求離婚并分割財產(chǎn)。法院審理后于同年5月判決不準離婚。令這場家庭危機徹底升級的是,2025年6月,王某的父母王乙、申某(均已退休)一紙訴狀,將兒子王某和兒媳楊某共同告上法庭。老兩口的主張分為兩部分:其一,要求兒子兒媳共同償還自2000年至今的借款共計85萬元;其二,另案起訴,主張兒子兒媳在2025年出售的一套房產(chǎn)所得80萬元售房款應歸其所有。
法庭上,一份份陳年的借條和轉賬記錄,揭開了這個家庭長達25年的經(jīng)濟往來:
事實一(2000年):5萬元福利房借款。2000年初,兒媳楊某單位出售福利房,王乙、申某應兒子請求,拿出5萬元現(xiàn)金。王某出具借條,寫明用途為購房,承諾“父母需要時還款”。此房一直登記在楊某名下,但借款無轉賬記錄。
事實二(2005年):15萬元購房款與“代持”羅生門。2005年,王乙、申某借給王某15萬元購買其親屬欲出售的房屋,有轉賬記錄和借條。王某和父母均口頭聲稱,此房實為老兩口出資購買,僅由王某“代持”,后因登記政策不得已才登記在王某、楊某二人名下。2018年該房正式登記,2025年出售得款80萬元,用于償還王某夫婦另一套別墅的貸款。三方均無書面代持協(xié)議。
事實三(2018年后):80萬元孫子求學借款。兒子王甲成年后,王某多次向父母借款共計80萬元,用于支付王甲昂貴的學費和生活費,均有借條和轉賬記錄。兒媳楊某則稱對此不知情,且王甲已成年,她無償還義務,并稱自己也曾單獨支付過40萬元學費。
【裁判結果】
法院判決:借名買房不成立,部分借款屬夫妻共債
經(jīng)過審理,法院對案件的核心爭議點作出清晰界定:
1.關于“借名買房”與80萬元售房款歸屬:王乙、申某要求確認其為案涉房屋所有權人并主張80萬元售房款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,法院未予支持。法院認為,不動產(chǎn)物權的設立、變更,經(jīng)依法登記,發(fā)生效力。案涉房屋登記在王某、楊某名下,二人即為法律上的所有權人。雖然王乙、申某有出資行為,但其僅能提供出資憑證和兒子的借條,無法提供任何書面或有效的證據(jù)(如短信、微信記錄)證明與王某、楊某之間存在“借名登記”的明確合意。在家庭成員之間,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情形非常普遍,其性質(zhì)可能是贈與、資助或借貸。僅憑出資事實和單方口頭陳述,遠不足以推翻不動產(chǎn)登記簿的公示效力。因此,“借名買房”關系難以認定,80萬元售房款依法屬于登記權利人王某和楊某的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。
2.關于85萬元借款的償還責任,法院區(qū)分了不同款項的性質(zhì)。5萬元與15萬元購房借款,因存在借條(15萬元還有轉賬記錄),借貸關系成立。并且,這兩筆借款明確用于購買夫妻二人名下的房產(chǎn),屬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因此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。王某和楊某負有共同償還責任。80萬元孫子求學借款:法院認為,王甲借款時已年滿18歲,父母已無法定撫養(yǎng)義務。這筆借款是王某以其個人名義所借,兒媳楊某否認知情,且現(xiàn)有證據(jù)無法證明該借款用于王某與楊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(jīng)營。因此,這筆80萬元的債務被認定為王某的個人債務,應由其獨自償還,楊某無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。
【律師解答】
律師詳解:家庭出資法律定性,核心在于“證據(jù)”與“合意”
焦點一:物權登記是“鐵律”,借名買房合意舉證責任重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條確立了“不動產(chǎn)物權登記生效原則”。父母出資后,要想主張房屋實際歸自己所有(即“借名買房”),則負有非常沉重的舉證責任。司法實踐中,書面代持協(xié)議是最直接的證據(jù)。若無書面協(xié)議,則需要形成完整證據(jù)鏈的間接證據(jù),例如購房合同、付款憑證由父母持有,房屋由父母實際居住使用,物業(yè)費、水電費由父母支付,以及能反映真實意思表示的微信聊天記錄、短信、錄音等。
焦點二:出資性質(zhì)不明時,推定為“贈與”還是“借貸”需看具體情境
當“借名買房”走不通,出資性質(zhì)又如何認定?是贈與還是借貸?
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二十九條,當事人結婚后,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,依照約定處理;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原則上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。但是,本案出現(xiàn)了關鍵反轉——借條。王某出具的借條,清晰地表明了款項的性質(zhì)是“借款”,而非“贈與”。這打破了“父母出資即贈與”的推定。因此,法院認可了前兩筆購房款的借貸性質(zhì)。而用于孫子教育的80萬元,雖然也有借條,但因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故僅被認定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。
焦點三: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嚴格,關鍵看“共簽共用”
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,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非常嚴格。核心在于“共債共簽”(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事后追認)或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(jīng)營”。
本案中,用于購買夫妻共有房產(chǎn)的20萬元,明顯用于共同生活,是共同債務;而父親王某單方為已成年兒子籌措的學費,無法證明與夫妻共同生活相關,且配偶不知情、未追認,故為個人債務。這警示家庭成員,尤其是父母在向子女提供大額資金時,如果本意是出借,且希望子女配偶共同承擔,最穩(wěn)妥的方式是讓兒媳/女婿也在借條上共同簽字確認。
結合本案,律師為公眾提出建議:親情歸親情,規(guī)則歸規(guī)則。明確意愿,書面約定:父母資助子女,出于不同的家庭考慮,本意可能是贈與、出借或代持。無論何種意圖,最好通過書面協(xié)議予以明確。如果是借款,就簽正式的借款協(xié)議,明確借款人、利息、還款期限;如果是“借名買房”,務必簽訂詳細的《代持協(xié)議》,明確房屋權屬、出資情況、過戶條件及違約責任。這能最大程度避免未來的糾紛。
(責任編輯:梁艷)